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受刑人得對監督機關提起申訴或訴訟救濟之規範,並準用對監獄及行政法院 提起救濟之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受刑人得對監督機關提起申訴或訴訟救濟之規範,並準用對監獄及行政法院 提起救濟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