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審議小組受理申訴事件之處理方式,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 定申訴有理由與無理由時應為之決定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審議小組受理申訴事件之處理方式,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 定申訴有理由與無理由時應為之決定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