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申訴人權益,明定申訴人於申訴程序中,得申請審議小組調查事實及證據 。審議小組認無調查必要者,應於申訴決定中敘明不為調查之理由。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申訴人權益,明定申訴人於申訴程序中,得申請審議小組調查事實及證據 。審議小組認無調查必要者,應於申訴決定中敘明不為調查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