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調查人」一詞,在刑事訴訟法上不易理解其法律上之定義,故修正為「犯罪嫌疑 人、被告」。
點次變更。
基於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考量,檢察官辦理「他」字案簽結時,除通知告訴人、告發 人及受調查人之外,亦應一併通知受調查人之選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