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第二點說明。
一 於前段增訂:「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將前開發回或發交案件之審查標準,提供轄 區內司法警察機關參考。」俾使司法警察機關有標準可循。 二 為提升司法警察之偵查品質並落實執行本要點,於第二項增訂:「各地方法院檢 察署對於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辦理檢察官發回、發交補足或調查之案件成效不彰 者,必要時宜指派專責檢察官予以指導,並建議其上級機關督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