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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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 2
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 檢分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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