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為有效沒收犯罪所得,並要求檢察官行使權限時謹守正當程序及比例原則,爰於 第一項規定,檢察官於實施搜索、扣押前,宜謹慎評估扣押財產之必要性及應遵 循之法定程序。 三、因應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以保全追徵為目的之扣押規定,爰為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