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增訂第六點至第九點、第二十八點規定點次遞移。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 或扣押時在場。」就偵查中之辯護人顯係有意排除,自得斟酌辯護人在場有無妨 礙搜索、扣押之執行,而決定是否准許辯護人在場,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本點但書規定配合法制體例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