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增訂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點次遞移。 二、本注意事項性質屬行政規則,為免發生規範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 疑義,爰將本點本文後段及但書規定移列為第一項,另配合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 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及法制體例酌修文字。 三、本點前段規定配合法制體例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