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等文字。
一、配合增訂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點次遞移。 二、因應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爰配合修正本點前項規定 。 三、配合法制體例將本點本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