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時,因考量實務上家庭暴力相對人重複施暴之比 率甚高,且其施暴情形經常隨時間加劇,致威脅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因而增訂第 三十條之一預防性羈押之規定,爰參酌本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規定,增訂本點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