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法第四十二條之修正,爰增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通知之對象除被害人外, 亦應通知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及例外無法通知之 情形,並將「監獄」、「監獄長官」修正為「矯正機關」。 二、為免本點第一項條文過於冗長,移列本點第一項後段至第二項。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四十二條條次變更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