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對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為緩刑宣 告時,得命其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該條所定一款或數款事項,如被告違 反該等應遵守之事項時,得依該條第五項之規定撤銷緩刑宣告。爰增訂本點規定 ,提示檢察官於實行公訴時,得促請法院應用該條規定,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 束期間內遵守一定之事項,以有效預防被告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