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協助被害人在偵查程序中能完整陳述,本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使被害人得 自行指定一定人員陪同其接受偵訊,以減緩被害人在偵查程序中心理可能受到之 衝擊,爰配合增訂本點第二項之規定。 二、為避免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因不諳法律,而未能知悉其有指定一定人員陪同偵訊 之權利,本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二,賦予檢察官應告知之義務,以維護被害人之 權益,爰配合增訂本點第三項之規定。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