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法第三十四條修正規定,檢察官為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 附條件處分,應送達於被告、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爰配合修正本點 。
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條次變更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