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2 18:1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10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於本次修正中,就被告違反檢察官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應遵守之條件,
    而構成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之事由者,除原規定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外
    ,修正後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增列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爰修正
    第二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修正,明定被告於違反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並刪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等
文字,爰修正本點。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次變更酌修文字。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增設預防性押羈押之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