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修正,明定被告於違反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並刪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等 文字,爰修正本點。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次變更酌修文字。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增設預防性押羈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