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調取票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然確有聲請該通信紀錄或通信使用 者資料之必要時,自仍得補充相關事證後重行聲請,爰參考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 押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增訂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