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7:39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12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一、本點刪除。
二、本要點經本部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八七)法令字第一三三五號函訂頒沿
    用迄今,未曾修正,嗣後如有實務需要,再行檢討修正。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