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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2:5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27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同第四點說明。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配合第五點第六十款新增之「執登」案件,明定其後續報結規定,爰新增第十二款,
其餘款次遞移。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一、配合新增之執行沒收裁判案件,明定其後續報結規定,爰修正第七款,並新增第
    九款,其餘款次遞移。
二、配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十款文字。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增訂第十款,明定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十一條執行接收受刑人及依同法第二十條執
行遣送受刑人案件之報結方式,其餘款次遞移。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
一、配合刑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社會勞動制度之施行,以及刑法第四十三條易以訓誡之
    規定,增訂准予易服社會勞動簽發指揮書送觀護人室執行,或易以訓誡之徒刑、
    拘役等刑事執行案件,得予報結之規定,爰修正第二款之規定。
二、配合刑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社會勞動制度之施行,增訂准予易服社會勞動簽發指揮
    書送觀護人室執行之罰金執行案件,得予報結之規定,爰修正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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