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第四點說明。
一、點次變更。 二、「第二審」、「左」及第三審」均非法制用語,爰修正本點規定序文及第五款文 字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下」及「最高法院」。 三、依法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 ,應製作解剖報告書;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爰將本點第六款規定之 相關報告書名稱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