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業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經總統公布,於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 日施行,而依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並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爰依該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 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等案 件,新增第十二點之一規定,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