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 ,應製作解剖報告書;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爰將現行規定相關報告 書名稱修正。 二、另因檢驗、解剖屍體所應製作之報告書不同,爰將現行規定分別修正為第一項及 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