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 檢分隸原則。
增列檢察長得指派主任檢察官處理,以增加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