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 「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檢察機關用語規定之文字。 二、配合「憲兵司令部」權責事項,改由「憲兵指揮部」管轄,爰修正第二項機關用 語規定之文字。 三、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