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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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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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 4 條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為「依本條例所為之保安處分及其期間,由法院以判決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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