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9.01 07:0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 4 條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為「依本條例所為之保安處分及其期間,由法院以判決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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