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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 5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附表修正說明》
一、考量調解結案件數與各行政區域之人口數、面積、地理環境、城鄉差距、產業發
    展等因素密切相關,並非均為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可得掌控。為落實本
    要點增進調解業務績效之目的,鼓勵調解案件量較少之調解委員會,亦可積極增
    進調解品質,提高調解成立率,爰調整現行「四、調解績效」兩項衡量因素之配
    分比重,將「(一)全年度調解結案件數占其所屬直轄市、縣(市)總結案件數
    之比率?」配分調降為百分之十五,並將「(二)全年度調解成立件數占結案件
    數之比率是否優異?」配分調升為百分之二十五,以提高調解成立率所占配分比
    重。
二、為擴大女性對公眾事務之參與,法務部前於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以法律字第一
    ○三○三五○七二四○號函檢送「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及優先續聘參考
    指標」,具體建議地方政府於調解委員遴選及優先續聘時,儘先考量提高女性委
    員比例至三分之一。另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第十六次委員會議決議已擇定「促
    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為一百零八年至一百十一年之性別平等重要議
    題推動重點之一,促請各部會完成訂修法規、措施或訂定其他暫行特別措施,逐
    步提升女性參與公共事務或決策影響之比例,以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公約」(簡稱 CEDAW)之性別平等目標。為持續鼓勵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
    會逐步提升女性調解委員比例,培養在地女性參與調解事務,爰將「女性調解委
    員人數達調解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增列為加分項目,符合該加分項目之
    調解委員會可於總分加零點二分。
三、本附表之修正因涉及評分方式之調整及調解委員之聘任作業,宜給予各調解委員
    會相當之準備或適應期間,故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亦即於評定一百零八
    年度調解獎勵金分數時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