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第一百條規定律師懲戒之覆審程序準用第八章第二節律師懲戒審議程序,另 本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律師懲戒及律師懲戒覆審之再審議程序準用第八章 第二節及第三節律師懲戒及律師懲戒覆審之程序,爰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十一條 有關懲戒審議程序等相關事項,於律師懲戒再審議、律師懲戒覆審及律師懲戒覆 審再審議之程序準用之。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