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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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98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範覆議理由書繕本之送達、意見書、申辯書之提出及全卷之送交,爰參 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而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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