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3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96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律師懲戒審議程序,本章已為若干規定,另就有關送達、期日、期間、通譯及筆
    錄製作等程序,於本條明定均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俾有依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