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4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92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懲戒案件應為不受理決議之情形。惟如屬可
    補正者,並經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律師懲戒委員會始得為不受理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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