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公會之最高意思決定機構,其就公會之財務、章 程與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及修正、重大財產處分及公會解散等事項,應有決定權 ,爰於本條明定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