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律師事務所之四種型態。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分別明定獨資事務所、合署事務所及合夥事務所之定義。 四、有關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因屬實務上事務所新經營型態,其定義、型態、權 利義務與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及配套機制,甚為複雜,各國立法例容有不同規定 ,加諸相關立法亦關乎事務所之永續經營發展,爰於第五項規定,該等事務所另 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