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所列舉之起訴、上訴或抗告等訴訟行為,不足涵蓋目前之訴訟型態,為免 掛一漏萬及因新增訴訟類型或訴訟行為名稱變更而頻為修法,爰增列「或其他濫 行訴訟之行為」。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