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內容未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本條原僅針對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而設,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 正公布後,律師既得於偵查中受任為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自應增訂律師亦不得與司 法警察人員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之規定,俾確保偵查程序之公正進行,並維護優良風 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