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4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32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新增外國法事務律師亦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之規定,並為符合授權
    明確性原則,爰就本條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酌予修正。
三、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中華民國律師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之規定得聘僱外國人,爰於本條文中亦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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