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公會始得執行律師職務,未入會即對外執業者,雖有律師 資格,惟為免規避本法及律師倫理規範於執業上之專業及倫理要求,因而免受懲 戒之情事,爰參考會計師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明定處罰依據。又因本條涉及刑事 處罰,處罰類型應予明確規範,爰對照本章各條之處罰類型,分款敘明受處罰之 類型,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