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二、另本條規定之律師公會章程,包括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其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之章 程,併予敘明。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定外國法事務律師有遵守我國法令及律師倫理規範之義務,以規範其執業,如 有違反,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應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