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二款配合援引之條次變更,酌作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一 本條新增。 二 第一項規定外國律師申請許可應具備申請書及符合第四十七條之三規定之證明文 件。 三 第二項明定申請費用之金額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