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06:2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12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明定再審議聲請之撤回及不得再聲請再審議
    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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