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3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07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四四六號解釋意旨及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聲請再審 議之期間,並分別明定各該期間之起算點,俾有依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