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31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 第 5 條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按國家賠償法所規定者,為國家就所屬公務員之違法行為及公有之公共設施因設置或
管理有欠缺所致之損害,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同以損害賠償責任之有無及其有關事
項為主要內容,爰仿外國立法例(參考日本國家賠償法第四條,韓國國家賠償法第八
條),明定以民法為本法之補充法,諸如賠償之範圍,過失相抵之原則,以及非財產
上損害之賠償等項,均可適用民法之規定,使本法在實體上得以完整無缺,並免重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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