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4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56 條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
亦定自同日施行,爰修正本條。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本法八十七年修正名稱為「仲裁法」及全案作修正,當次始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惟本次修正及將來修正,均擬自公布日施行,故將本條施行日期酌予修正,以符實際
。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將「本條例」修正「本法」。
三、明定本法修正施行之緩衝期為自修正公布日後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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