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3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43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明定法院判決撤銷仲裁判斷確定者,當事人除可就該爭議事項提起訴訟外,亦得
    因其間「另有仲裁合意」,而再以仲裁解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