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本處務規程第四十三條上開修正,並賦與資訊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管理 刑事案件電子資料之職掌,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 二、法務部處務規程第十二條明定,「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管理,為法 務部資訊處之主要業務,故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室之職掌應配合前開規 定調整,以符潮流,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第九款。 三、另酌為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