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0 條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鑑於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以實務學習為重,及歷期多數學員反映意見並參考課程諮詢會
議建議「延長院檢學習期間」,爰調整三個階段實施期間。然為免二期學員於院檢期
間重複,院檢負荷過重,茲將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調整於院檢學習之前,以減
少二期學習司法官於地院檢同時學習,行政資源及指導師資負荷過重之情形,爰修正
第二款規定。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一、司法官養成教育係性質特殊訓練,又司法官為國家法律的執行者,司法專業核心
    能力培育須保持其完整性,爰增訂受訓人員不得免除訓練之規定。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基於用人機關之實
    際需要,得於訓練計畫訂定性質特殊訓練等相關免除訓練之規定。為使本訓練規
    則與司法官訓練計畫之規定相對應,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一、根據多期學員反映,現行第一階段在學院外之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
    務等事項宜於第三階段院檢學習之後再行實施,並認為經過為期一年院檢學習之
    實務磨練,其後再派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當可切實掌握學習重點,爰研
    議將兩者於學院外之學習合併實施,重新調整各實施階段及其內容。
二、為精進司法官養成教育之辦理成效,配合上揭之修正目的,爰將現行司法官訓練
    期間分四個階段實施修正為分三個階段實施,並調整各階段之實施內容:第一階
    段在本學院接受基礎與各類課程之講授、研習、擬判及演習;繼為第二階段分配
    至法院、檢察署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其後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
    務等事項之本學院外實地學習,終為第三階段回本學院接受擬判測驗、實務綜合
    研討及分科教育等,以為到職前之準備,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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