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 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一、平復司 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 配合上開新增業務,爰增訂第七款規定,將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 處置加害者事項列為法務部法制司之掌理事項。 二、現行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款次遞移。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