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主任、專員、執行書 記官、組員、執行員、辦事員、書記等人員。本條明定其人員之設置、員額與職 務列等,以為任用依據。 二、第一類行政執行處之法定員額,包括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及秘書室、人事室 、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等各室主任。實際用人時,將以預算員額控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