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業務需要,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政風室,爰明定其主任之設置、職掌、員額與 職務列等,及所需工作人員之派充。第二類及第三類置人事管理員不設政風室之行政 執行處,其政風業務,依法由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且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 例第六條已明定,爰不予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