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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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7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明定本通則列有官等職等人員之職系,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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