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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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1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戒治所設女所者,女所主任及所需工作人員以女性為限。 二、比照法務部所屬同層級機關(構)之體例略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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